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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ndroid 侵權官司甲骨文終極敗訴 判詞或影響版權法

    Eric Chong
    Eric Chong
    商業・科技・創業・編輯

    甲骨文在 2012 年控告 Google 的 Android 使用 Java 當中的 API 屬侵權。自 2012 年起對簿公堂,經過多次上訴,至今星期一( 4 月 5 日),美國最高法院推翻上訴庭 2018 年的判決,認為 Google 使用 Java API 不受合理使用( fair use )原則保護,並不違反版權法。

    甲骨文收購昇陽電腦( Sun Microsystems )連帶擁有 Java 專利,而 Google 開發 Android 採用了部分 Java SE API 。於是在 2012 年入稟法院控制侵權使用 37 項 Java SE API 程式碼的「結構、序列和組織」,索償 88 億美元。後來賠償金額提高到 200 億美元至 300 億美元。

    美國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日前以 6 : 2 結果,推翻聯邦上訴巡迴法院在 2018 年的判決,判甲骨文敗訴,認為 Google 合理使用 Java SE API 而不屬侵權。

    法院雖然認為 API 程式碼確實落在版權保護之內,但把爭議的重點落在 Google 複製 API 的行為,從法律上是否為合理使用,而非複製 11,500 行的 API 程式碼是否可獲得版權保護。

    判詞指出, Google 複製的 API 程式碼本質上和其他電腦程式不同,包括無法與意念和創意表現分割。例如 API 的組織方式,以及 Google 獨立撰寫的程式碼。 API 的價值來自開發人員的投入,不抵觸版權法對電腦程式的保護。

    其次, Google 複製 API 是為建立不同的運算環境,亦即智能電話的 Android 平台,屬於「轉化利用」( transformative use ),即加速開發電腦程式,與版權法意念一致。法院也認為, Google 複製的 11,500 行 API 程式碼,只是 Java API 總數 286 萬行程式其中的 0.4% ,且 Google 使用 Java SE API 的智能電話平台,未威脅或取代 Java SE 市場,本身也對 Java SE 持有人有利。最後認為,電腦程式的功能特性,也難以適用傳統版權概念。

    最高法院也認為, Google 複製 Java SE API 以重新實作用戶介面,只用了必要的程式碼,以便開發人員將衍生的才能用於新式、轉化的電腦程式中,是為合理使用 API 。而且,由於開發人員已投資相當資源去學習 Java SE API ,限制使用將可能局限未來新程式的創意。

    Google 資深副總裁 Kent Walker 回應判決,表示最高法院的判決是屬消費者、相容性及電腦科學的勝利,從法律面釐清,使次世代開發人員更能創造有益於消費者的新產品和服務。

    甲骨文則不滿,法律總監 Dorian Daley 稱, Google 平台已愈來愈大,擁有更大市場權力,抬高市場門檻及限制競爭,對方竊取 Java ,並花耗 10 年打官司,這壟斷者的行為才應是法律主管機關檢視 Google 商業行為時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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