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加辣 不提供手機密碼 可處罰款 10 萬 及監禁 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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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今日(23日)刊憲並即日生效《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的最新修訂,明文賦權警方要求受查人士交出手機及電子設備密碼。若拒絕提供解密方法,最高可被判處罰款 10 萬港元及監禁 1 年。

別以為改用 Nokia 手機就安全,SMS 一樣是會留底紀錄。

拒交密碼即屬犯罪

根據《2026年第27號法律公告》,持有裁判官手令的警務人員在搜查電子設備時,有權要求任何「指明人士」提供解鎖密碼或其他解密方法。修訂條文新增了「不遵從提供密碼等要求屬犯罪」的規定,當事人若拒絕配合,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 10 萬元及監禁 1 年。若受查人士在此過程中作出虛假或具有誤導性的陳述,最高刑罰將大幅提升至罰款 50 萬元及監禁 3 年 。

海關獲國安執法權

除針對電子設備解密的罰則外,是次修訂亦正式將香港海關人員納入執法體系,賦權其檢取具煽動意圖的物品及執行凍結財產等行動。細則同時加強了對「境外勢力」的規管,明確界定其涵蓋外國政府、當局及境外政治性組織。若相關境外組織未能在指定期限內提交所需資料,其最高監禁刑罰將由原來的 6 個月加重至 1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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