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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理直說】傳統法律和思維如何駕馭創新科技?

    梁偉峯博士 Dr. Joseph Leung
    梁偉峯博士 Dr. Joseph Leung
    擁有工商管理博士及三個碩士學位,從事資訊科技行業超過 30 年,現為香港理工大學專業進修學院講師及課程總監、香港零售科技商會副會長、香港互聯網論壇副會長、亞洲域名爭議解決中心專家名冊成員、香港調解資歷評審協會認可綜合調解員、英國特許仲裁學會(東亞分會)委員、學術及資歷評審局學科專家、香港、新加坡及英國電腦學會資深會員、英國特許市務學會資深會員、國際扶輪 3450 區中環海濱扶輪社創社社長。 email : mail@joseph.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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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各地政府都爭相發揮創新科技的優勢,視這範疇為未來經濟增長動力來源,不論政客政綱或政府施政都加入這元素,從科技而言,要創新少不了在思維上作出突破,跳出框框甚至破格,而互聯網多年來正提供這個平台,成就了不少典範,如 Apple, Google 等企業。

    隨著社會愈進步, 企業愈想成功便需要「顛覆性的創新思維」( Disruptive Innovation),透過改寫或顛覆現有遊戲規則,才能帶來飛躍式進步,然而,要改寫遊戲規則,難免令現有既得利益者受損,因而帶來反彈和衝擊,就以近期全港熱門的 Uber 事件為例,令本港的士業界群起反對 Uber 並向港府施壓,最後警隊為此迅速及果斷地執法,封殺利用手機應用程式Uber招客的白牌車,警務處處長盧偉聰更表明不排除拘捕和檢控行動陸續有來。就是次事件近日在社會帶來頗大迴響,當中有支持亦有反對聲音,筆者認為事件正反映數個值得反思和深究的問題,首先Uber的營運模式確實可能觸犯本地相關法例,值得反思是究竟這些相關法例能否與時並進,追上科技營運模式?就以新加坡為例,一個同樣法律嚴謹的國家,不單容納了Uber,更容許另外兩間競爭對手的 Easy Taxi 及Grab Taxi 公平較量,據了解,Uber在紐約的營運模式跟三藩市、新加坡、台灣都不一樣,正反映出Uber能夠按照當地法律框架下營運,並非一意孤行,只按照自己的方式去做,而當中最重要是能夠與當地政府溝通。

    反觀特區政府對Uber事件的處理方式較為「單向」,除俗稱「拉人封艇」外,並未打算對現行相關法例作出檢討,至於去年協助Uber進軍香港的投資推廣署反應更大,已將 Uber個案從該署網頁刪除,認為Uber涉嫌違法,並指該機構有責任釐清業務符合法例,筆者對於這種「未審先判」的處理方式有點保留,首先Uber在本港法律上只是被警方提出指控,並未審訊,若然最後被判無罪,投資推廣署會否將Uber個案重新上載網頁?縱使有這樣安排,相信亦很難修補和Uber的關係,長遠更可能影響海外科技相關的企業來港投資。

    此外,是次事件反映投資推廣署的職能可能不夠全面?若然邀請Uber進軍到本港前已經將其營運模式跟運輸署商討,Uber可能作出業務模式的改動或放棄進軍香港的念頭,情況將不會發展到這個局面。

    總結,香港作為全球先進科技城市之一,要提升持續競爭力便要令相關法律與時並進,而政府的思維亦需要言行一致,單是空談設立創新及科技局而沒有容納創新科技成果的空間,最後只會將尖端科技人才拱手相讓到競爭對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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